農光互補電站在選地時需格外謹慎,觸及紅線要罰款!
補貼拖欠、棄光限電及土地問題是光伏行業的三大痛點,其中電站用地已成為業內企業最大的法律風險源之一,光伏電站用地監管涉及國土、草原、林業、水利等部門,管理方法不一,特別是對于農光互補等新型用地方式各地操作和掌握各不相同,從用地稅費負擔來看,規則并不明朗,各地差異明顯,可調整空間過大,企業投資測算風險較大,光伏開發企業需要積極應對。
開發電站首先要考慮土地性質
光伏農業大棚、光伏養殖、漁光互補等不同形式農光互補光伏電站成為光伏行業投資建設的熱點。根據我國土地管理規定,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均須將農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轉為建設用地后方能予以開發利用。
但是,上述新型光伏用地方式(光伏大棚、漁光互補等)特殊之處在于,光伏電池板矩陣架設在農田、草場、魚塘或溫室大棚之上,并不直接改變土地用途;這種新型用地方式是否屬于占用農用地仍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如《合肥市光伏發電用地指導意見》規定:光伏發電項目電池組件列陣架設若不破壞地表狀況,且不影響地面原使用功能(包括種植、養殖功能)的,可采取地役權方式用地。
那么,光伏建設電站可否在基本農田上開展?對比,國土資源部表示,按現行政策,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包括占用農業設施、農業大棚,均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法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特別是國家規定的基本農田的紅線之內的土地,屬于不可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基本農田。在這個土地之上,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任何人、部門和地方政府都無權利擅自改變土地利用性質。這種情況就決定了,大部分農光互補項目涉及基本農田的土地用途不可能做出改變。
采用靈活方式處理土地問題
國土資源部等《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以下簡稱《意見》)也明確規定: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據此,光伏電站如采用新型方式占用農用地的,仍應按照土地管理法規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對于光伏項目占用未利用地的,《意見》規定: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據此,光伏電站占用未利用地可靈活采取租賃等方式進行。
占用農用地被罰款的不少,其中河北某地曾出現過光伏電站開發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耕地建設辦公樓和維護站的案例,最后被國土部門沒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罰款的案例。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要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